山东东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8072号
原告:山东东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慧,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山东东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勇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