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杨涛与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初71号
原告:杨涛,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95号都市阳光大厦2701房。
法定代表人:卞旭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隽,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杨涛(以下简称原告)与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章、王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09933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出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赔偿金873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间劳动争议一案,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19)第509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间《试用期合同》有效。原告认为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原、被告间签订的《试用期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系无效合同。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持原告2019年2月2日至7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事实清楚,具有法律依据,该结果应予维持;2、原告实际工资为每月7000元,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工资为每月97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原告严重违反被告考勤管理制度,且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被告严重损失;4、原告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入职被告处,从事造价咨询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7月12日止,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后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1、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的双倍工资113490元;2、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2日工资6790元;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0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19)第5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支付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的二倍工资51733.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之后,原告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诉讼中,关于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原、被告间存在争议:1、原告主张为每月9700元,并提供了工资条一份予以佐证。工资条上显示,原告当月工资为9700元,含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奖金3000元、职称工资2700元;2、被告主张为每月7000元。并陈述上述职称工资2700元其实系原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质挂靠费用,实际并非工资。
另,本案诉讼中,因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即经济赔偿金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作出(2019)湘0111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即关于赔偿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问题。
1、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原、被告仅约定了试用期,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试用期约定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6个月期限(即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为劳动合同期限。上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与原告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2、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即原告的工资数额。原告主张其工资为每月9700元,提供了工资条予以佐证。被告虽主张原告工资实为7000元,但并未就雨劳人仲案字(2019)第509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且也未提供充分反证用于佐证其主张,故本院维持雨劳人仲案字(2019)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原告每月工资为9700元的认定。
综上,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1733.3元,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杨涛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涛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51733.3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