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82执恢17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西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进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西国
被执行人山东宏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泰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泰市天成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西昌
被执行人和法新
被执行人和法洪
被执行人和康
被执行人***
本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以(2011)禹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新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下所有股东股权。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新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下所有股东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