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202执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兴国
审 判 员  付文忠
审 判 员  黄 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路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