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1150号
申请人:潍坊阳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41RB08,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吕匣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青,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37823K,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西玲,经理。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