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1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37823K。
法定代表人:刘西玲,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