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1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37823K。

法定代表人:刘西玲,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