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2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和西国,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37823K。

法定代表人:刘西玲,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和西国、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1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和西国、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