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2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和西国,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37823K。
法定代表人:刘西玲,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和西国、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1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和西国、山东齐利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