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556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雅茹,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029。
法定代表人:薛京。
被申请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史倬才。
被申请人:杜蕾,女,30岁,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宋威,男,41岁,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杜蕾、被告宋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林晓华所有的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22-20号(2-2-2)房屋以及林晓华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辽A×××××)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万元(账号:43×××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都国际支行);
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万元(账号:070309300100303000407),开户行:盛京银行苏家屯支行);
三、冻结被申请人杜蕾名下的银行存款102万元(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潞河支行);
四、查封林晓华所有的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处[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24511号];
五、查封林晓华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辽A×××××)。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