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7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雅茹,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楼-WP029。
法定代表人:薛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史倬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顺达公司)、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讼请求。理由:现在我方与京源顺达公司已经达成结算,请求按照结算额判令京源顺达付款,同时判令十四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京源顺达公司辩称,结算情况属实,我方同意承担付款责任,但现在没钱。我方与十四建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十四建公司辩称,我方与京源顺达公司没合同关系,我方也只是被挂靠方,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费985565.97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学园里一期一标段班组施工协议》及《工程量计价清单》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沈阳非人防地库二次结构41#、43#、40#(第六层)、42#(第六层)施工图纸中砌筑、粗装修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所有砌筑、内外墙抹灰、屋面、露台、楼地面工程(含一次结构地面的清理工作)、室外台阶、散水等所有瓦工工程内容;40#(1~5内外墙抹灰、屋面、露台、楼地面工程(含一次结构地面的清理工作)、室外台阶散水等所有瓦工工程内容;51#外墙抹灰工程;洋房夹层及地下车库砌筑、抹灰;地下车库地面、粗砂回填、排水沟、电缆沟、盖板、防水砂浆等所有二次结构施工内容从事劳务分包,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工程量计价清单》载明工程量(暂定)计价合计为4972232.95元,除《工程量计价清单》载明的工程项目外,原告又完成了其它零星工作,产生人工费计262500元。目前,原告共计收到被告方人工费为410万元。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费985565.97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之请求,因合同双方目前还未就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人工费)进行最终结算,无法确定双方最终的人工费数额,原告诉请,证据不够充分,本院无法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与京源顺达于2021年12月2日达成的结算书,载明结算金额5369732.95元,已付款4190956.99元,还欠1178775.96元(含3%工程质保金161091.98元)。京源顺达对结算单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撤场时间是在2020年8月房屋交付业主之前。十四建表示结算单与该公司无关。
另查明,《承包班组施工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就算后一个月内支付总结算款97%,其与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2年,保修期后付清余款。
本院认为,根据**提供的《承包班组施工协议》,其与京源顺达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双方已经结算,京源顺达应当向**支付劳务费用。
双方签订的结算单确定总欠款金额为1178775.96元(含3%工程质保金161091.98元),质保金之外欠款为1017683.98元。对于质保金部分,合同约定质保期二年,**和京源顺达均确认**是2020年8月期间在房屋交付业主前撤场,由于各方均未提供书面验收合格材料,故本院酌定以2020年8月15日作为交工验收合格时间,则质保期二年现在还未超过,无法判令返还,只能判令京源顺达承担给付1017683.98元责任。《承包班组施工协议》约定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97%决算款,故付款截止时间应为2022年1月2日,由于京源顺达明确表示目前无力给付该款,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判令京源顺达在2022年1月2日前付清1017683.98元。关于十四建连带责任问题,由于十四建与京源顺达无直接合同关系,**要求十四建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日前给付**劳务费1017683.98元。
三、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2元,由**负担410元,由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孙菁蔓
审判员 陈 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芮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