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7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雅茹,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楼-WP029。
法定代表人:薛京,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史倬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顺达公司)、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1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讼请求。理由:现在我方与京源顺达公司已经达成结算,请求按照结算额判令京源顺达付款,同时判令十四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京源顺达公司辩称,结算情况属实,我方同意承担付款责任,但现在没钱。我方与十四建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十四建公司辩称,我方与京源顺达公司没合同关系,我方也只是被挂靠方,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京源顺达公司、十四建公司立即给付***人工费293385.25元、主体凿毛人工费4000元、电管封堵11000元、屋面冻坏返工费10000元,共计318385.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要求京源顺达公司、十四建公司互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诉讼费由京源顺达公司、十四建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乙方)与京源顺达公司(甲方)签订《学园里一期一标段别墅二次结构班组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15-17#、20-27#、30#、31#施工图纸中粗装修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所有该项内外墙抹灰、屋面、露台、楼地面工程(含一次结构地面的清理程交工作)、室外台阶、散水等所有瓦工工程,承包方式劳务分包,算款合同内不含税金额1342011.6元,税金0%,合同总金额1342011.6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贰仟零壹拾壹元陆角整(详见附件工程员害原量计价清单)以上合同价款为暂定合同价款,合同计价清单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调整,合同对工程内容要求、甲、乙方责任等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另查明,十四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案涉工程部分已经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交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主张的人工费293385.25元及逾期利息问题,本案中,***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京源顺达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学园里一期一标段别墅二次结构班组施工协议》系无效合同,***已完成的工程,京源顺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但鉴于案涉工程虽部分已经交付使用但未经结算,工程量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学园里一期一标段别墅二次结构班组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故对于该部分工程款,***可待案涉工程结算后另行主张。关于***主张的主体凿毛人工费4000元、电管封堵11000元及逾期利息,***提供两份工程通知单以证明该主张,但该工程通知单上无京源顺达公司盖章,仅有自然人签字,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字的自然人系案涉工程管理人员,或其他辅助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屋面返工费1000元及逾期利息,所依据的工程量计价清单,系单方制作,且维修费用10000备注处标明“暂定(金额以结算为准)”,故在***未提供其他辅助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一份与京源顺达于2021年12月2日达成的结算书,载明结算金额1357011.6元,其中含质保金40710.35元,已付款1049416.75元,还欠307594.85元(含质保金)。京源顺达对结算单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撤场时间是在2020年8月房屋交付业主之前。十四建表示结算单与该公司无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承包班组施工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就算后一个月内支付总结算款97%,其与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2年,保修期后付清余款。
本院认为,根据***提供的《承包班组施工协议》,其与京源顺达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双方已经结算,京源顺达应当向***支付劳务费用。
双方签订的结算单确定总欠款金额为307594.85元,其中涉及质保金40710.35元,质保金之外欠款为266884.5元。对于质保金部分,合同约定质保期二年,***和京源顺达均确认***是2020年8月期间在房屋交付业主前撤场,由于各方均未提供书面验收合格材料,故本院酌定以2020年8月15日作为交工验收合格时间,则质保期二年现在还未超过,无法判令返还,只能判令京源顺达承担给付266884.5元责任。《承包班组施工协议》约定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97%决算款即266884.5元,付款截止时间应为2022年1月2日,由于京源顺达明确表示目前无力给付该款,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判令京源顺达在2022年1月2日前付清266884.5元。关于十四建连带责任问题,由于十四建与京源顺达无直接合同关系,***要求十四建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日前给付***劳务费266884.5元。
三、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负担538元,由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76元,由***负担1076元,由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惠丽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曹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张紫涵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