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

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2-00546-1号
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D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大学科技园航域小区B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7元,由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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