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

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2-00546-2号
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D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大学科技园航域小区B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2-005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894.89元的冻结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1894.89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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