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54895610,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3917489R,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承担利息(截至2018年3月30日为335111.02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0%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赔偿律师费损失337800元;二、***对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000元和相应利息、律师费(截止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为111703.7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0%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律师费112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510元,由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案号(2019)苏1282执971号,该案于2020年6月8日结案,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2020年7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2021)苏1282执恢643号。案件办理过程中,靖江市人民法院以该案被执行人系该院工作人员近姻亲为由,报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苏12执他5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即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立案标的10999462.78元(其中利息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予申报履行。 二、2021年10月30日、11月1日、11月3日、11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1月1日,冻结期限为1年。被执行人***名下17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1月1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靖江市××玫瑰园××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10100049754,010100049755,靖国用(2009)第2133号]。该不动产由靖江市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发函靖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案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时,以(2018)苏1282民初2573号案件轮候查封,查封期为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本案在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时,以(2019)苏1282执971号案件轮候查封,查封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创业园项目洽谈中心1室[产权证书号: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27178号]的不动产(设有最高额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8173400元),该不动产由靖江市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发函靖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车牌号:苏M×××××),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2023年11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办理(2020)苏1282执2350号案件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有财产线索反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惩戒期限二年。 五、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4件,作为被保全人的保全案件2件,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4件;被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2件,作为被保全人的保全案件4件,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12件。 六、2021年12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999462.78元(其中利息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祝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