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恢64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54895610,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3917489R,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市神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执恢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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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