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399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垭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5122294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兰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牌一村新郦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101969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均,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浙江兰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0.7元,减半收取计202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