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41民初4496号
原告: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58357Q。
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婕,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梓,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石堤镇大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1452961558C。
法定代表人:杨洪,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与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石堤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婕、赵琳梓、被告秀山石堤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软化工程款项2140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作为发包人就石堤中学软化工程项目对外发布招投标公告,原告以25mm人造草坪单价128元每平方米,50mm人造草坪单价168元每平方米,EPDM塑胶单价168元每平方米及悬浮地板单价129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中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学校园软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完成校园软化工程施工后,被告应于2017年年底支付软化工程造价50%以上,于2018年年底支付至软化工程造价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原告完成上述校园软化工程后被告对该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原告已完成25mm人造草坪2022平方米,50mm人造草坪2628平方米,EPDM塑胶跑道1346平方米,篮球悬浮地板640平方米。被告支付795000元后就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018年9月25日,原告名称从重庆搏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搏克公司,并延用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学校园软化工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据此原告特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秀山石堤中学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单价计算标准明显偏高,其不应该根据《中标文件》的单价计算工程款,而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即“工程由教委下发最高限价,如财政评审价高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教委确定的单价为结算依据,如财政评审价低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财政评审价为结算依据”执行。根据前述合同约定的定价标准及秀山县教委对类似工程的财评单价,结合案涉工程的方量,被告应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总价款663628元,但答辩人已经支付了795000元,已经超额支付原告131372元。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也将保留向原告追回超额部分工程款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4日,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针对《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向被告秀山石堤中学提交《投标文件》,其中“竞争性报价函”载明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陆仟元整,人民币小写856000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该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载明,人造草坪人造草25mm,面积1700㎡,单价128元/㎡,总价217600元;人造草50mm,面积2600㎡,单价168元/㎡,总价436800元;EPDM塑胶,面积1200㎡,单价168元/㎡,总价201600元。总计¥856000元(大写捌拾伍万陆仟元整)。同日,被告秀山石堤中学召开《关于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参加竞选的公司有:①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报价856000;②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867000;③重庆中科思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861500。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办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工程。
2017年9月20日,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针对《秀山县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向被告秀山石堤中学提交《投标文件》。其中“竞争性报价函”载明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元整,人民币小写129000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该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载明,悬浮地板,面积1000㎡,单价129元/㎡,总价129000元。总计¥129000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同日,被告秀山石堤中学召开《关于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参加竞选的公司有:①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报价129000;②重庆中科思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29500;③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130000。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办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工程。
被告石堤中学(甲方、发包人)与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期限为人造草皮、悬浮地板6年,EPDM塑胶2年。本工程由教委下发最高限价,如财政评审价高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教委确定单价为结算依据,如财政评审价低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财政评审价为结算依据。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于2017年底支付工程造价的50%以上,剩余部分甲方于2018年底支付至95%,结余百分之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进行领取(资金利息不计)。合同签订后,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工程。被告石堤中学对运动场建设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秀山县校园软化工程(第一批次)验收表》。该验收表载明,1、石堤中学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2.5cm)及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5.0cm)规划工程量共4500㎡,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2.5cm)验收工程量1752㎡,工程单价130元,工程合价227760元,质量评定合格;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5.0cm)验收工程量2628㎡,工程单价170元,工程合价446760元,质量评定合格。足球场软化(EPDM塑胶)规划工程量1000㎡,验收工程量1346㎡,工程单价170元,工程合价228820元,质量评定合格。以上合计总金额903340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石堤中学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的《石堤中学软化验收》。该验收单载明,一、篮球场拼板面积640平方米;二、50mm人造草面积2628平方米;三、25mm人造草面积:1、综合楼前722平方米,2、塑胶跑道边360平方米;3、羽毛球场364平方米;4、校门口139平方米;5、篮球场437平方米,合计722+360+364+139+437=2022平方米。四、塑胶跑道1346平方米。被告石堤中学在支付原告795000元工程款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重庆搏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搏克公司。搏克公司为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可承担以下工程项目的施工:……(4)人工草坪足球场、橄榄球场地设施;(5)3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
2017年8月1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通知》,该通知载明:通过对各学校摸底情况排查,经挂片科室核查和办公会研究,现决定对学校进行校园软化工程,按附件一(秀山县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学校及数量实施(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附件二(软化工程技术参数表)的价格及要求附件三(软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于2017年9月30日前由挂片科室、督导办、校方现场完成工程验收。附件1.秀山县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2.软化工程技术参数表,3.软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附件1中载明石堤中学需要铺装面积(㎡)参照为6500,人造草皮(厚度mm)为50,石英砂铺设每平方25kg,人造草皮面积(㎡)5500,EPDM塑胶面积(㎡)1000,施工范围操场,篮球场安装悬浮地板、四周2米缓冲区为人造草皮(上操场1个足球场、下操场篮球场2个)。附件2中载明人造草坪规格厚度为25mm的限价为130元/㎡,人造草坪规格厚度为50mm的限价为170元/㎡,EPDM塑胶规格厚度为13mm的限价为170元/㎡,悬浮地板(双层)规格厚度为13mm的限价为130元/㎡。
2020年1月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软化工程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财政评审价结算的通知》,载明:为了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要求,迎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验收,2017年、2018年各学校相继实施了校园软化工程,各学校的校容校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办学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按秀山教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2017、2018年学校实施的软化工程造价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实施的软化工程的财政评审价执行,即2.5cm塑胶草皮为84元/㎡,5cm塑胶草皮为105元/㎡。
上述事实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通知》、《投标文件》、《关于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关于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秀山县校园软化工程(第一批次)验收表》、《石堤中学软化验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软化工程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财政评审价结算的通知》、《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即人造草坪25mm为2022㎡,人造草坪50mm2628㎡,EPDM塑胶1346㎡,篮球悬浮地板640㎡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的争议焦点为上述工程的单价问题,本院评议如下: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通知》,被告石堤中学为该校校园软化工程进行了公开比选,并将原告确定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双方签订的《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具体的工程价款,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由教委下发最高限价,如财政评审价高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教委确定单价为结算依据,如财政评审价低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财政评审价为结算依据。本案中被告方当庭陈述案涉工程并未进行财政评审。原告在双方签订该合同前向被告石堤中学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明确载明了人造草坪人造草25mm的单价为128元/㎡,人造草50mm单价168元/㎡,EPDM塑胶单价168元/㎡,悬浮地板单价129元/㎡,及总的工程价款。原告向被告提交上述文件后,被告石堤中学最终将原告确认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视为被告石堤中学对原告的报价以及单价的认可。在案涉工程并未进行财政评审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以《投标文件》载明的单价作为计算工程款项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堤中学陈述应按照2020年1月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软化工程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财政评审价结算的通知》及其他学校财政评审单价确定案涉工程单价的抗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软化工程合同签订于2017年,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1日经被告验收完毕,而上述通知系2020年发布,发布的主体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其并非签订合同的主体,按照上述通知计价也没有合同依据,同时本案案涉工程款并没有参与财政评审,按照其他学校财政评审的工程单价确定案涉工程的单价也无合同依据,因此,对于被告石堤中学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被告石堤中学于2017年10月11日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综上,本案案涉工程款为人造草坪25mm:2022㎡×128元/㎡=258816元,人造草坪50mm:2628㎡×168元/㎡=441504元,EPDM塑胶:1346㎡×168元/㎡=226128元,篮球悬浮地板:640㎡×129元/㎡=82560元,以上合计工程款100900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795000元,被告石堤中学尚有214008元工程款未支付。原被告双方在《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约定全部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底支付工程造价的50%以上,剩余部分于2018年底支付至95%,结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进行领取(资金利息不计)。案涉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期限为人造草皮、悬浮地板6年,EPDM塑胶2年。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11日进行了验收,本院将该时间确定为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EPDM塑胶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该部分工程已经过了质保期限,对于该部分质保金,被告应当予以支付。人造草皮、悬浮地板的质量保修期为6年,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今尚未经过质保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预留的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石堤中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14008元-(258816元+441504元+82560元)×5%=17486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7486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2元,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负担1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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