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4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镇大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1452961558C。
法定代表人:杨洪,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58357Q。
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婕,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梓,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石堤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搏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询问审理。上诉人秀山石堤中学的法定代表人杨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被上诉人搏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秀山石堤中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并由搏克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双方仅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未对案涉工程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具有在教委指导价和财政评审价之间“就低不就高”结算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以投标文件载明的单价作为计算依据。如根据搏克公司的中标价进行结算,将对秀山石堤中学极为不公平,同时会导致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2.案涉工程已具备结算条件,应按照秀山石堤中学提交的财政评审意见结算。
搏克公司辩称,秀山石堤中学称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财政评审与其在一审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一审中秀山石堤中学已确认案涉工程没有参与财政评审,根据禁止反言原则,秀山石堤中学在已经确认案涉工程没有参与财政评审的情况下又称教委和财政评审中心在秀山石堤中学与搏克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案涉工程作出了财政评审,应当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秀山石堤中学的全部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搏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秀山石堤中学立即向搏克公司支付软化工程款项214008元。2.本案诉讼费由秀山石堤中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4日,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针对《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向秀山石堤中学提交《投标文件》,其中“竞争性报价函”载明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陆仟元整,人民币小写856000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该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载明,人造草坪人造草25mm,面积1700㎡,单价128元/㎡,总价217600元;人造草50mm,面积2600㎡,单价168元/㎡,总价436800元;EPDM塑胶,面积1200㎡,单价168元/㎡,总价201600元。总计¥856000元(大写捌拾伍万陆仟元整)。同日,秀山石堤中学召开《关于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参加竞选的公司有:①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报价856000;②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867000;③重庆中科思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861500。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办石堤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工程。
2017年9月20日,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针对《秀山县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向秀山石堤中学提交《投标文件》。其中“竞争性报价函”载明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元整,人民币小写129000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该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载明,悬浮地板,面积1000㎡,单价129元/㎡,总价129000元。总计¥129000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同日,秀山石堤中学召开《关于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参加竞选的公司有:①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报价129000;②重庆中科思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29500;③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130000。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办石堤中学篮球场改造项目工程。
秀山石堤中学(甲方、发包人)与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期限为人造草皮、悬浮地板6年,EPDM塑胶2年。本工程由教委下发最高限价,如财政评审价高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教委确定单价为结算依据,如财政评审价低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财政评审价为结算依据。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于2017年底支付工程造价的50%以上,剩余部分甲方于2018年底支付至95%,结余百分之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进行领取(资金利息不计)。合同签订后,重庆博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工程。秀山石堤中学对运动场建设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秀山县校园软化工程(第一批次)验收表》。该验收表载明,1.石堤中学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2.5cm)及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5.0cm)规划工程量共4500㎡,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2.5cm)验收工程量1752㎡,工程单价130元,工程合价227760元,质量评定合格;足球场软化(人造皮草5.0cm)验收工程量2628㎡,工程单价170元,工程合价446760元,质量评定合格。足球场软化(EPDM塑胶)规划工程量1000㎡,验收工程量1346㎡,工程单价170元,工程合价228820元,质量评定合格。以上合计总金额903340元。2017年10月11日,秀山石堤中学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的《石堤中学软化验收》。该验收单载明,一、篮球场拼板面积640平方米;二、50mm人造草面积2628平方米;三、25mm人造草面积:1.综合楼前722平方米,2.塑胶跑道边360平方米;3.羽毛球场364平方米;4.校门口139平方米;5.篮球场437平方米,合计722+360+364+139+437=2022平方米。四、塑胶跑道1346平方米。秀山石堤中学在支付搏克公司795000元工程款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重庆搏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搏克公司。搏克公司为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可承担以下工程项目的施工:……(4)人工草坪足球场、橄榄球场地设施;(5)3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
2017年8月1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通知》,该通知载明:通过对各学校摸底情况排查,经挂片科室核查和办公会研究,现决定对学校进行校园软化工程,按附件一(秀山县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学校及数量实施(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附件二(软化工程技术参数表)的价格及要求附件三(软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于2017年9月30日前由挂片科室、督导办、校方现场完成工程验收。附件1.秀山县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2.软化工程技术参数表,3.软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附件1中载明石堤中学需要铺装面积(㎡)参照为6500,人造草皮(厚度mm)为50,石英砂铺设每平方25kg,人造草皮面积(㎡)5500,EPDM塑胶面积(㎡)1000,施工范围操场,篮球场安装悬浮地板、四周2米缓冲区为人造草皮(上操场1个足球场、下操场篮球场2个)。附件2中载明人造草坪规格厚度为25mm的限价为130元/㎡,人造草坪规格厚度为50mm的限价为170元/㎡,EPDM塑胶规格厚度为13mm的限价为170元/㎡,悬浮地板(双层)规格厚度为13mm的限价为130元/㎡。
2020年1月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软化工程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财政评审价结算的通知》,载明:为了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要求,迎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验收,2017年、2018年各学校相继实施了校园软化工程,各学校的校容校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办学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按秀山教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2017、2018年学校实施的软化工程造价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实施的软化工程的财政评审价执行,即2.5cm塑胶草皮为84元/㎡,5cm塑胶草皮为105元/㎡。
一审法院认为,秀山石堤中学与搏克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即人造草坪25mm为2022㎡,人造草坪50mm2628㎡,EPDM塑胶1346㎡,篮球悬浮地板640㎡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工程的单价问题,就此评议如下: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校园软化工程的通知》,秀山石堤中学为该校校园软化工程进行了公开比选,并将搏克公司确定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双方签订的《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具体的工程价款,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由教委下发最高限价,如财政评审价高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教委确定单价为结算依据,如财政评审价低于教委确定的单价以财政评审价为结算依据。本案中秀山石堤中学当庭陈述案涉工程并未进行财政评审。搏克公司在双方签订该合同前向秀山石堤中学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明确载明了人造草坪人造草25mm的单价为128元/㎡,人造草50mm单价168元/㎡,EPDM塑胶单价168元/㎡,悬浮地板单价129元/㎡,及总的工程价款。搏克公司向秀山石堤中学提交上述文件后,秀山石堤中学最终将搏克公司确认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视为秀山石堤中学对搏克公司的报价以及单价的认可。在案涉工程并未进行财政评审的情况下,搏克公司主张以《投标文件》载明的单价作为计算工程款项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秀山石堤中学陈述应按照2020年1月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软化工程参照2019年相关学校财政评审价结算的通知》及其他学校财政评审单价确定案涉工程单价的抗辩,本案中,双方的软化工程合同签订于2017年,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1日经秀山石堤中学验收完毕,而上述通知系2020年发布,发布的主体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其并非签订合同的主体,按照上述通知计价也没有合同依据,同时本案案涉工程款并没有参与财政评审,按照其他学校财政评审的工程单价确定案涉工程的单价也无合同依据,因此,对于秀山石堤中学的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搏克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秀山石堤中学于2017年10月11日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综上,本案案涉工程款为人造草坪25mm:2022㎡×128元/㎡=258816元,人造草坪50mm:2628㎡×168元/㎡=441504元,EPDM塑胶:1346㎡×168元/㎡=226128元,篮球悬浮地板:640㎡×129元/㎡=82560元,以上合计工程款100900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795000元,秀山石堤中学尚有214008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在《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约定全部工程完工后秀山石堤中学于2017年底支付工程造价的50%以上,剩余部分于2018年底支付至95%,结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进行领取(资金利息不计)。案涉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期限为人造草皮、悬浮地板6年,EPDM塑胶2年。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11日进行了验收,一审法院将该时间确定为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EPDM塑胶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该部分工程已经过了质保期限,对于该部分质保金,秀山石堤中学应当予以支付。人造草皮、悬浮地板的质量保修期为6年,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今尚未经过质保期限,搏克公司要求秀山石堤中学支付该部分工程预留的质保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秀山石堤中学应当支付搏克公司工程价款214008元-(258816元+441504元+82560元)×5%=174864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秀山石堤中学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搏克公司工程款174864元。二、驳回搏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搏克公司负担412元,秀山石堤中学负担184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中,秀山石堤中学主张2017年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预算价财政评审,并提交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作出的秀山财政绩审〔2022〕2号文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价评审的通知》及《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价评审情况表》,重庆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渝中恒造预审字【2017】第086号《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秀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初审结论意见反馈表》各一份,拟证明2017年秀山县教委向秀山县财政局报送了案涉工程预算,秀山县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重庆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预算审核,并于2017年11月25日结束审核工作,该公司审核预算价662346.90元与秀山县预算绩效和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价一致的事实。搏克公司质证认为,1.秀山财政绩审〔2022〕2号文件作出时间是2022年1月6日,系在一审判决之后作出,且该文件载明的案涉工程的预算价评审表实际为该案涉工程完工后,不符合预算价评审的客观情况,该通知发出的时间也能体现出直至2022年1月6日秀山县财政局才将该预算价评审结果告知秀山县教委,印证了在案涉工程履行过程中秀山石堤中学与搏克公司包括教委均认可案涉工程并未进行过财政评审的事实。2.《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价评审情况表》的评审结果未送达至秀山石堤中学和搏克公司,未给予搏克公司复议、异议的权利。3.重庆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渝中恒造预审字【2017】第086号《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及《秀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初审结论意见反馈表》并非合同约定的财政评审,其结果也未送达秀山石堤中学和搏克公司。因此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秀山石堤中学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了“涉案工程款没有参与财评”,与其二审提交的秀山县财政局秀山财政绩审〔2022〕2号文件及附件《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价评审情况表》拟证明2017年对案涉工程预算价进行了财政评审之事实相互矛盾,且即使前述文件能够证实2017年对案涉工程预算价进行了财政评审,但该文件系在搏克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内容且已经秀山石堤中学验收合格后近五年之久才作出,这既与常理不符,也对搏克公司有失公允。因此本院对秀山石堤中学提交的前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对搏克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的单价如何确定以及一审判决秀山石堤中学支付搏克公司工程款是否正确。现就此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秀山石堤中学通过采取竞争性比选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由搏克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虽然双方就案涉工程所签订的《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案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工程总价款,但根据前述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一致,工程项目的单价即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在搏克公司向秀山石堤中学发出招标文件而秀山石堤中学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时,就意味着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单价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秀山石堤中学同意搏克公司在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中所载明的人造草坪人造草25mm的单价为128元/㎡,人造草50mm单价168元/㎡,EPDM塑胶单价168元/㎡,悬浮地板单价129元/㎡之内容。虽然双方在《学校校园软化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案涉工程应以教委下发最高限价或者财政评审价“就低不就高”之原则为结算依据,但搏克公司投标的单价并未高于秀山县教委于2017年8月18日发出的限价,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当时进行了财政评审的情况下,按照双方在招投标程序中所一致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并无不妥。因此,秀山石堤中学主张应按照秀山县财政局于2022年1月6日所作出的预算价评审通知确定的工程审定金额662346.90元以及重庆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渝中恒造预审字【2017】第086号《秀山县石堤中学运动场软化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结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秀山石堤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7元,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初级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中宜
审判员陈明生
审判员刘文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翟维玲
书记员简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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