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厦电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安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巴中华源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新区骑梁咀尚上城********/div>
法定代表人李捡兵。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华源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3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支付款项1819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3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