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17043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0492766。
法定代表人陈伟寰。
被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19961718。
法定代表人李大钦。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5元,由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 燕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