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元未来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网元未来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586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一层1527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应慧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网元未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5层6单元607(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汛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网元未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55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网元未来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1000的财产。现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网元未来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1000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闫肃
人民陪审员*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