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2502民初2226号
原告:朝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系原告朝某的外甥。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朝某与被告**、内蒙古***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朝某申请追加内蒙古**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朝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图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内蒙古**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撞死一头牛的损失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6日16时32分,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蒙H33**小型汽车,在锡林浩特市X512线去往朝克苏木水泥路26公里加900米处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原告所有的一头夏洛来公牛犊撞死。事故发生后,锡林**盟锡林浩特市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朝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内蒙古**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一、内蒙古**公司为×××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我公司认可鉴定意见书,但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6日16时32分,**驾驶×××号小型汽车沿锡林浩特市X512线去往朝克苏木水泥路26公里加900米处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原告所有的一头牛犊撞死。此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负全部责任,朝某无责任。
另查明,**驾驶的车辆系内蒙古**公司所有,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原告朝某主张对其所有的牛进行价格评估,2021年1月12日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为7667元,为此,原告朝某支出了评估费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负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的保险公司在相关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照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依据评估结论,被撞死的牛的价值认定为7667元,故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评估费5000元,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因投保范围内已足额赔偿,被告**、被告内蒙古**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内蒙古**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不承担上述费用,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被告内蒙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
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朝某财产损失7667元及鉴定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朝某损失7667元及鉴定费5000元,共计12667元;
二、驳回原告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道日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