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6民初3794号
原告:***。
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诉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