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朱爱兵诉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400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
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旋。
被告***,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原告***诉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宫婷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