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协助执行,但均被告知无法协助办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本院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沈信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