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361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天津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产业园区亿达路3号-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天津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