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22民初763号
原告:湖北傲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湖北傲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讯建设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傲讯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1,7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7日,原告错付给被告挖机劳务工资101,710元,当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101,710元,被告不予退还。2022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2022年3月9日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协调未果。被告故意拖延不予退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出庭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缺席审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电子回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没有经济往来。2022年1月27日,原告向湖南省衡阳市一工程发放挖机劳务工资时,误向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黄白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转入了101,710元。当日,原告发现所支付的挖机劳务工资101,710元支付对象错误,要求被告退还,被告不予退还。后经多次协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误向被告转款101,710元,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取得案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未予返还,系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1,71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北傲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71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梁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