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553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池,湖北安怀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安鹏程,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兴业路22号江汉人家S5、S6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吕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福美润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