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663号
原告:***,生于1972年3月2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7年1月11日,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义宣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大道中***院12幢1**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2RYH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九廷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DU9W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义宣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廷建设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1.16元,减半收取227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