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惠仁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91执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仁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长方荡子住宅楼4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秀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追日路2号B座502。
法定代表人何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仁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仁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