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81号
原告: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长方荡子住宅楼4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金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烈,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70799006L,住所: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仁美公司)与被告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在撤诉的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武汉市惠仁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凡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尚金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