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达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承办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2民初629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姜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区76号(18)。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
原告**、***被告姜强、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