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才志。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区76号(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姣英,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占才志为与被上诉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6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占才志及其委托代理张培培,被上诉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姣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才志于2016年4月18日以服从原判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占才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占才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预交2520元),由上诉人占才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军
审判员晏明
审判员潘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