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陵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仙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1民初906号

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仙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仙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计3915.5元,由原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