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北园新村2排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71号中国铁建梧桐苑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江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铁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标准就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民事判决书的基石和灵魂,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本案中因缺少事实认定部分致使本案主要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另,本案二审中陵江公司、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提交了对本案处理有影响的新证据,且陵江公司就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提出了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一审因存在主要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的问题,本案二审中陵江公司、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又提交了对本案处理有影响的新证据,且陵江公司就相关证据提出了鉴定申请,二审不宜直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30元及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3.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