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311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并案原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北园新村2排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