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311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并案原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北园新村2排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