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538号 原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北园新村2排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常务副总。 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陵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不服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137号裁决书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2)青0105民初2311号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本案应与(2022)青0105民初2311号民事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青0105民初231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