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铎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嘉能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嘉能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6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铎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朝阳小区四期19号楼1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袁枭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与哈尔滨市嘉能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黑龙江铎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铎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鲁09民初11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嘉能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泰山公司支付预付款2227.8万元,铎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2年1月17日,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2021年12月2日和2022年5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嘉能公司名下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无银行开户信息,**嘉能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设立,系铎雅公司认缴出资8000万元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为0。**被执行人铎雅公司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仅有一个光大银行开户账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铎雅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 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予启动刑事责任追究。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谈话,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2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