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山门街南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总经理。

上诉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理,且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傅祥

审判员   黄 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