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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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1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山门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4174800-8。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




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5740-3。




法定代表人:张国镇。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1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20元,公告费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本案已于2021年9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七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3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