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自编5号楼一楼大厅。
法定代表人:覃汉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工业大学,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邱学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山,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为雅风公司无须向工业大学支付学生后勤实践发展基金116250元;2.依法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雅风公司无须向工业大学支付水费5300.56元及电费507lO.3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疫情发生后,2020年上学期即从春节开始到2020年下学期开学前的整整7个多月里,工业大学没有开学,整个校园处于封闭状态,既没有开门办公(除了有极个别值班人员),也没有学生、教师到校上课,更不允许任何社会人士进入校园。在此情况下,整个咖啡吧处于停业关门状态,也不存在学生实践的机会和可能。由于学校与外部经营场所的差异,不能适用外部经营场所的免租时间,因此仅免租三个月不符合实际情况,且雅风公司不能开门营业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由工业大学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一审过程中,工业大学作为教书育人、求善求真的特定机构,居然不确认该事实。而一审法院在大众均可知晓的事实面前,要求雅风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显然没有查清事实,亦没有正确适用法律。(二)关于水电费的问题,所有水电表均由工业大学掌控,雅风公司在没有经营的情况下,还产生这么多的水电费,显然不合常理,且工业大学无证据证明水电费均由雅风公司使用产生,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工业大学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首先,雅风公司一直欠缴相关的费用,这是基本事实。现雅风公司提出由于疫情的原因而长期没有经营,所以认为只减免三个月的租金不符合实际情况,并要求从疫情以来的相关费用都不支付,工业大学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疫情期间国家倡导减免三个月租金,工业大学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给予了相应的减免。最后,雅风公司后期一直实际占用场地,直到2021年的12月份,才把案涉场地交回给工业大学。雅风公司作为实际占用人,应当依照双方的合同以及法律的规定,向工业大学交纳相应的费用。
工业大学于2021年8月1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雅风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学生后勤实践发展基金116250元(按每月4500元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总共应付发展基金225000元,已付发展基金为95250元,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的应付发展基金合计13500元全部免除,故雅风公司仍欠付余款116250元);2.判令雅风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水费5300.56元(具体每月的数额详见工业大学当庭提交的水电费欠费情况表所示的黄色字体部分);3.判令雅风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电费82709.76元(具体每月的数额详见工业大学当庭提交的水电费欠费情况表所示的黄色字体部分);4.判令雅风公司承担工业大学因雅风公司违约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8日,工业大学(甲方)与雅风公司(乙方)签订《广东工业大学东风路校区艺术设计学院咖啡吧服务责任合同》,其中约定:第一条、场地情况。1.1甲方与乙方合作经营东风路校区艺术设计学院咖啡吧。甲方提供场地,建筑面积约为210平方米给乙方,其中室内面积约60平方米(操作区不得超15平方米),室外面积约为150平方米,乙方为甲方师生员工提供咖啡等饮品及西点服务,不得现场制作饭食菜品等,经营权归属甲方。1.2乙方须按照附件1方案对咖啡吧进行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委托期限。2.1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为5年,即: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2.2合同期内,每年6月由甲方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学生处、国资办、后勤集团、团委等部门(单位)组成的综合考评组对乙方经营的咖啡吧质量及服务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合作,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2.3乙方若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2.5款、第12.6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及餐饮场所责任保险。3.2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需将投标承诺的履约保证金5万元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中标资格。3.3履约保证金可用于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或因乙方违约而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若履约保证全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必须追加赔偿金,以足额赔偿甲方的损失。发生赔偿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补足履约保证金,达到5万元。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合同期间,乙方违约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等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本合同。3.5合同终止时,如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等双方约定的,甲方全额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第四条、学生后勤发展基金。合作期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学生后勤实践发展基金。乙方须在每月l0日前(2、8月除外)向甲方的财务部门缴交当月的学生后勤实践发展基全4500元。第五条、咖啡吧建设。5.1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乙方须将投标承诺的咖啡吧更新改造专项基金80万元,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中标资格。5.9合作期间,乙方负责咖啡吧内所有设施的添置更新、维护维修等工作,并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0协助乙方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校区人员及车辆出入证等工作。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7主动到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营业证件。第十二条、处罚及解除合同条款。12.4因乙方原因,导致各类损失、赔偿或处罚的,由乙方支付。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向第三人支出的赔偿金、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用乙方的营业结算款进行支付,营业结算款不足以支付的,甲方可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进行垫付,后由乙方进行补足。第十三条、主动退出条款。合作满一年后,乙方可主动退出甲方咖啡吧合作,乙方须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与甲方协商并经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合同,乙方缴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签署退场协议并无条件撤场,乙方已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不能搬走并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再作其他任何补偿。第十五条、退出合作交接规定。15.1乙方合同期满须在当年的4月10日前结束营业或主动退出,乙方须做好咖啡吧内外清洁卫生工作,提前做好交接准备。
2021年6月30日,工业大学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雅风公司寄送《通知》,载明:你司与我校签订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路校区艺术设计学院咖啡吧服务责任合同》的合同期限已于2021年4月10日到期,但至今你司未向我校交回场地,现通知你司交回场地,缴清合作期间拖欠的学生后期实践发展基金116250元、水费5300.56元、电费82709.76元、清洁及垃圾处理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将我校资产(包括设施设备、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移交我校,并妥善处理好经营期间的各类经济往来活动及员工的安置,完成撤场工作。该通知于次日经“他人代收保安室”而签收。雅风公司称:我方未收到纸质的通知,我方的代理人只收到工业大学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发送的该通知。
2021年11月23日,工业大学、雅风公司签订《撤场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须于2021年12月1日前撤出涉案场地,如乙方在2021年12月1日后仍不撤场的,视乙方自动放弃场地内的资产处置权,并由工业大学任意处置。
诉讼中,雅风公司称: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工业大学应协助我方办理相关证照,我方认为该处的“协助”是指需要工业大学协助我方办理临时商业场地使用证明,但这一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我方有口头要求工业大学提供相关资料,没有书面提出申请,但因工业大学未提供资料,我方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工业大学回应称:根据合同约定,是雅风公司自行到政府部门办理餐饮许可证等证照,且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协助”是指我方提供我方属于涉案场地的合法权益人的相关资料,至于雅风公司所述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并无合同约定。
工业大学、雅风公司一致确认:关于发展基金的起计时间,没有另行作出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工业大学每年只收取雅风公司十个月的发展基金。
对于工业大学主张的雅风公司已付的发展基金及水电费数额,一审法院释明雅风公司须在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法院,逾期或不答复的,视为雅风公司认可工业大学主张的相关数额。雅风公司迟至2021年11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场地服务费用解决意见》,称:扣除广东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使用的雅风公司的电费,每月扣减1028度,合计1048.56元,共44个月产生46136.64元电费由艺术设计学院支付核减。工业大学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关于学校在729艺术咖啡吧公共用电量的说明》,确认自2017年3月始至2020年11月停止供电,期间共历时44个月,可以核减学校公共用电量31372度,因学校已经核减了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26日的学校公共用电量4988度,本次可以核减学校公共用电量31372-4988=26384度,按1.02元/度计,共26384*1.02=26911.68元。
工业大学就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及雅风公司欠付发展基金、水电费的数额且其已代缴诉请期间的水电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展基金收费凭单及银行转账凭证若干份;2.水电表行度记录表、水电收费通知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若干份;3.工业大学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其中载明:法律服务25000元)、律师费发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张。雅风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与答辩意见一致。
雅风公司主张其从装修到进场都是由工业大学主导且其就水电费问题多次向工业大学反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设计合同;2.《请示》复印件;3.《说明》复印件。工业大学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从合同的内容是对咖啡厅装修设计,委托了工业大学进行设计;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是雅风公司自己的陈述,且2019年也没有发生疫情,不存在雅风公司不缴纳水电费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因雅风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发展基金发生而引起且该事实仍在持续,故本案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工业大学、雅风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路校区艺术设计学院咖啡吧服务责任合同》,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发展基金的起、止计时间问题。上述合同约定,工业大学、雅风公司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工业大学据此主张雅风公司应自2016年4月11日起向其支付发展基金,雅风公司抗辩称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其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经营、因2020年1月10日左右农历春节起至今涉案场地没有开门,故其无需交纳前述阶段的发展基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上述合同并无对营业执照的办理及义务主体作出明确的约定,雅风公司也无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要求工业大学协助办理营业执照而工业大学不予配合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雅风公司现以工业大学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而拒绝交纳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发展基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广东省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部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来限制人口流动,而涉案场地又位于校园内,这确实对雅风公司正常使用涉案场地及资金周转、营业收入造成一定影响,是工业大学、雅风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而工业大学基于疫情影响,已给予雅风公司免除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即三个月的发展基金,已充分体现了疫情期间风险共担、共渡难关的原则,对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即使如雅风公司所述,涉案商铺自2020年1月10日左右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处于关门状态,但雅风公司对此并无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因工业大学原因或工业大学禁止其开门营业,雅风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确已将涉案场地腾空交还给工业大学或向工业大学提出将场地交还而工业大学拒绝接收,且雅风公司直至本案庭审当日仍未交还场地,在此情况下,工业大学诉请要求雅风公司支付发展基金至合同期满之日即2021年4月10日,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雅风公司应付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的发展基金总额为225000元。
关于已付发展基金数额。工业大学主张雅风公司已付发展基金总额为95250元,雅风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工业大学主张的相反证据,故对雅风公司的相关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扣除雅风公司已付的及工业大学已予减免的发展基金,雅风公司仍欠付工业大学发展基金总额116250元。
关于水电费问题。工业大学就其主张雅风公司欠付的水电费数额,提供了此前水电表行度记录表、每月的具体费用清单及代缴凭证作为对照,且工业大学主张的雅风公司欠缴水电费金额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而雅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其亦无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工业大学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现据工业大学出具的《关于学校在729艺术咖啡吧公共用电量的说明》所示,其确认需核减2017年3月至2020年11月学校公共用电量31372度,则该部分电费31999.44元应从工业大学主张的雅风公司应付的电费中予以扣减,经计算,雅风公司还需向工业大学支付电费余额50710.32元(82709.76元-31999.44元)。
关于律师费。鉴于本案是在疫情的影响下,雅风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引致,雅风公司并非是恶意违约,且律师费亦并非工业大学维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故对工业大学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1年12月17日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工业大学支付学生后勤实践发展基金余额11625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工业大学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水费5300.56元、电费50710.32元;三、驳回广东工业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由广东工业大学负担258元,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11元。
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庭询中,雅风公司当庭撤回针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应审查的争议焦点为:雅风公司是否应向工业大学支付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的发展基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按照双方签订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路小区艺术设计学院咖啡吧服务责任合同》约定,雅风公司在合作期内应于每月10日前(2、8月除外)向工业大学缴纳当月学生后勤实践发展基金4500元,合作期自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现雅风公司未依约支付合作期内的发展基金,工业大学要求雅风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发展基金合理合法。至于雅风公司提出的抗辩,首先,无证据证实雅风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要求工业大学协助办理营业执照而工业大学拒不配合;其次,雅风公司主张装修一直拖至2016年11月,但未举证证实系因工业大学的过错导致;再次,雅风公司主张双方就水电费问题存在争议,但雅风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曾就此向工业大学提出异议,且雅风公司可就水电费问题与工业大学进行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雅风公司在占有使用涉案场地的情况下,不能以水电费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发展基金;最后,雅风公司主张2020年上学期从春节开始至2020年下学期开学7个月的时间工业大学整个校园处于封闭状态,没有学生、教师到校上课,不允许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对此,雅风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同时,考虑到新冠病毒××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对雅风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工业大学已免除雅风公司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三个月的发展基金,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在雅风公司未交还场地的情况下,雅风公司要求免除疫情期间的全部租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雅风公司应向工业大学支付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欠付的发展基金1162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雅风公司申请撤回针对水电费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不作审查,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雅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广东雅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小云
审 判 员 莫 芳
审 判 员 余 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盈颖
书 记 员 冯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