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

某某、广东工业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9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邱学青。
委托代理人:朱青山、白丽萍,分别系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业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22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裁判有违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在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收到法院告知被上诉人有意和解的消息,且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希望双方得到调解或和解,因此上诉人便书面向法院申请适当将庭审延期,以便双方达成调解、和解。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理会。一审承办法官在明知双方有意调解的情况下,也从未安排时间让双方调解,在庭审阶段也是跳过“双方有无调解意向或和解方案”这一环节,根据正常的流程,法院因依职责询问双方是否有无调解、和解意向,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或者和解时,且原告不同意撤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因此,一审法院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益,有违程序公正。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不当。一审法院以本案系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实属误判。本案并非属于内部分房、腾房纠纷,而是属于正常的房屋买卖纠纷,涉及产权过户问题,并非因购房资格问题而涉及单位管理职权内事务,而是购房协议达成后,需要保障协议依法得以履行、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益纠纷,故协议达成后,如何履行协议应为法律保障的民事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系***作为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起诉要求广东工业大学办理集资房的过户手续而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认定本案属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发的纠纷,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