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0625号
原告:广州***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工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662686.9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33134元;(以欠款总额662686.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暂计1220天,暂计额为4042390元。以欠款总额的5%为限,原告仅主张33134元);3.判令被告承担合同变更所导致的损失29353.13元;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经GDJY16081001HG004号招标项目评审,原告成为“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台及***等实验室设备采购(包一)、(**)”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证据一:《中标通知书》)。2017年5月17日,双方就中标项目达成了《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方签署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合同约定了标的、交货地点、到货检验、验收、价款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证据二:GDUTSB17194号《政府采购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货物及价格”约定:合同标的为实验室台柜等设备一批,价款为211653.7元,通风系统一批,价款为451033.25元;原告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上述款项为包含了货物本身价款及设计、安装、调试、保修等各项服务的总价;合同第二条“货物质量要求”约定:乙方对提供的货物提供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合同第三条“交货期及交货地点”约定:交货地点为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园(用户指定地点);合同第四条“到货检验、安装与调试”约定:在货物抵达交货目的地后,甲乙双方就货物外观质量、规格、型号进行初步检验。如果发现到货的外观质量、规格和型号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合同第五条“验收”约定:合同货物安装和调试完毕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制造商的技术规范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货物移交甲方使用部门签收。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15日内,使用单位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合同第六条“付款”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银行保函,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付款。***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于保修期满返还。货物验收合格、提交报账凭证及***证金后退银行保函;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物款的,每逾期1天,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合同第九条“合同的仲裁”约定: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广州市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人民法院。《合同》签署后,乙方依约积极准备货源。履行过程中,因原设计不够**及合同指定空调品牌“**”停产指定型号等原因,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的使用部门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了《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2017年6月13日,被告予以附“但不同意增加费用”条件同意修改方案(证据三:《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为避免采购事项停顿及公共利益受损,原告自行承担了空调品牌更换导致增加的费用,将市场价更低的合同所指定的“**”停产的空调型号,更换为符合合同目的的市场价更高的“格力”空调型号(证据四:格力空调的采购支付凭证)。合同项目安装调试后,被告下属的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即将项目所在实验室投入了使用。2017年11月17日,原告员工***分别会同**老师、***老师、**老师等三位实验室负责老师,对合同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验收过程中,被告方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证据五:验收过程相片)。项目合同签约生效及项目投入使用至今,被告尚未支付任何款项。本案中,2017年11月14日前,货物已实际交付被告方且经被告方验收,并实际使用至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方应当在2017年11月14日前支付合同货款。被告迟延支付货款,依法依约应当在欠款总额5%的范围内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三年。自2017年11月14日项目货物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已超过三年,质量保证期已经经过,质保金的支付期限也应于2020年11月14日届满。本案中,案涉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于中标合同指定的“**”型号停产的市场风险,双方均预估不足,且原告对原设计瑕疵与现场限制导致增加费用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采购方承担增加费用58706.26元的一半,即原被告各承担29353.13元,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外环东路100号的被告的大学城校区内,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及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东工业大学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全部驳回。一、本案基本事实: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下称“双方合同”“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实验室台柜等(子包1)及通风系统(子包2),采购项目按附件《详细配置清单及技术指标》执行,原告负责供应货物并安装调试合格。合同明确约定218准备室、环境生物实验室、水污染控制实验室、环境化学和环境监测实验室安装初中效通风系统,采用“**”品牌带初中效过滤送风机组(自带冷源)。2017年6月,原告表示“**”没有相应参数的设备,报价文件内容系其公司人员错误填报,要求更换品牌,“格力”是名牌产品,用于替换的产品优于合同约定参数;其已经和被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称“设备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如果用户同意,可以更换品牌,但更换后的品牌和参数不低于合同中的要求。对于原告的失责,被告项目负责人很无奈,为保证本科教学实验室如期投入运行,被告接受原告在不降低功能、性能参数且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将带初中效过滤送风机组(自带冷源)的品牌由“**”更换为“格力”。当时,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即原告证据3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证据第6-7页),因初中效通风系统变更后具体参数需要专家论证,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变更后设备的参数数据和文件、安装图纸,原告证据3中的《初中效送风机参数对比表》《图纸》(原告证据第9-13页)并未经被告审核和同意。2017年11月,涉案项目完工,双方着手申报验收工作。根据被告内部验收程序(供应商准备验收资料,向设备处申报验收,双方进行预验收,组织专家进行专家验收),原告准备验收资料后,被告人员陪同原告人员到设备处提交验收资料、申报验收。该处审核资料发现实际供应品牌等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退回申请并要求整改,该处也建议更换回合同约定的品牌和规格型号,或者组织专家就变更内容符合合同约定论证通过后办理合同变更。被告项目负责人将设备处审核意见告知原告,后双方人员共同到设备处了解和沟通,原告人员表示回公司确定解决办法再行答复。期间,原告为完善验收申报资料,向被告提交《政府采购产品品牌变更说明》(即原告证据3的《政府采购产品品牌变更说明》,证据第8页)。根据原告提交的验收申报资料并现场查勘后,被告项目负责人发现原告完全改变了初中效通风系统的功能、性能参数及安装施工内容,实际采用普通家用单冷空调,并不具备初中效过滤功能且制冷量、送风量严重不足,根本不属于初中效通风系统。此后,原告一直没有回复解决方法,被告人员通过电话、面谈、微信方式要求原告尽快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但原告一再拖延,不予解决。2018年11月,被告人员联系原告施工负责人***,***表示其公司已经准备好,可以过来更换设备。当日,原告派员到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到场),被告项目负责人在旁协助,但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处置方案、措施,也没有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到场,其人员只是带来了几张“**”品牌的标牌,说是过来更换现场设备的标牌。对于这种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原则的事情,被告项目负责人予以拒绝。此后,原告再次搁置涉案项目问题,拖延整改,不予解决。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员在查阅到学校发布“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后,立即将此情况反馈给***,催促原告尽快补齐缺失的专家论证材料并上门验收。***表示收到信息将尽快解决此问题。2019年5月28日,***到学校沟通,为了保证对验收政策解释的权威性,双方人员到设备处详细了解学校的相关制度。此后,原告仍不积极解决问题,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2019年12月25日起,原告指派***与被告沟通涉案项目事宜,双方就合同子包2与合同不符无法验收及如何整改善后进行了全面详尽沟通。期间,被告又发现,除原告采用普通家用单冷空调不具备初中效过滤功能且制冷量、送风量严重不足等初中效通风系统问题外,还存在大范围改变初中效通风系统安装施工内容的问题(见被告证据3《合同约定与现场施工差异对比表》,证据38-50页),完全改变了初中效通风系统的性能参数、功能及安装施工内容。原告清楚合同子包2与合同不符无法验收需进行整改的事实,且原告也同意对合同子包2整改完毕后再进行项目验收(见被告证据10-12,证据第66-77页)。但原告一直拖延确定处置方案,对存在的问题不予解决。自2017年11月完工至今将近四年时间,涉案项目仍未完成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合同货款。显然,合同货款的支付条件至今未成就,且因原告的违约行为所致,责任应由原告自担,被告并无逾期付款的事实,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二、涉案项目未完成验收,合同货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诉请主张支付合同货款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驳回。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原告提供发票并支付合同总额5%的***证金后,被告支付合同货款。***证金于保修期满后不计息返还。如上所述,涉案项目至今未完成验收,皆因原告供应货物不符且拒不整改所致,合同约定的合同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该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主张支付合同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同时,合同子包2初中效通风系统的安装施工情况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功能、性能、技术参数,指标验收不合格。合同子包2无法进行验收,被告依据合同第八条第3款有权拒收,原告应该全部拆除,子包2对应的货款应予全部扣减,原告主张全部合同货款缺乏依据。此外,原告拖延整改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已安装施工的设备设施自然耗损、折旧损失,该责任和不利后果亦应由原告自担。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采购使用洁净空调系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但影响被告正常教学,也实际造成了被告教室因霉变而进行修缮的损失,原告应承担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违约金责任,并赔偿被告前述修缮的损失。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变更的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驳回。经被告核实,**公司的洁净空调系统一直在产在售,原告变更设备品牌的理由**品牌设备停产,显然是不属实的。带初中效过滤送风机组(自带冷源)品牌变更系因原告错误填报的单方过错所致。且在原告提出设备变更申请后,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增加费用。合同履行中,原告实际供应安装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功能、性能、技术参数,指标验收不合格,至今未通过验收,原告应予拆除搬走。被告认为,现场查勘遗漏、设计未考虑**、报价错误均属于原告过错责任和商业风险,变更起因在于原告的单方过错,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自担。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方生效,被告已表明不同意增加费用,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分担费用无合同依据。原告实际安装施工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拒不整改,至今无法进行验收,原告要求被告为其不合格的供货内容“买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7日,经GDJY16081001HG004号招标项目评审,***公司成为“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台及***等实验室设备采购(包一)、(**)”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其中,采购包一中标金额为211653.70元,采购**中标金额为451033.25元。
2017年5月17日,广东工业大学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就中标项目达成了《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实验室台柜等(子包1)及通风系统(子包2),其中子包1价款为211653.7元,子包2价款为451033.25元,合同总额包括***公司涉及、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保修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公司对提供的货物提供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货物抵达交货目的地后,双方就货物外观质量、规格、型号进行初步检验……如果发现到货的外观质量、规格和型号与合同不符,广东工业大学有权拒收货物;合同货物安装和调试完毕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制造商的技术规范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货物移交广东工业大学使用部门签收……广东工业大学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15日内,使用单位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广东工业大学逾期支付货物款的,每逾期1天,广东工业大学向***公司偿付欠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因***公司原因造成广东工业大学逾期支付的,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广州市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2日,***公司向广东工业大学的使用部门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了《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公司提出了4项工程变更内容,其中一项变更内容为:因原合同中的**牌送风机停产,故改为格力牌产品;经统计子包2通风排风设备变更前金额为451033.25元,变更后为509739.51元,增加了58706.26元。2017年6月13日,广东工业大学在上述《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出具意见为:“同意修改方案,但不同意增加费用”,并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名并**。
2017年11月,涉案项目完工,***公司向广东工业大学设备处提供验收资料,办理申报验收手续,但未能通过广东工业大学设备处的验收要求。
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项目整改工作。2017年7月3日,***公司工作人员***向广东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发送微信,表示“想去(学校实验室)处理空调参数的问题”,并询问“请问现在我们这个项目申报流程目前是不是还停止在去年的状况?”、“上面领导是什么意见?”,***回复:“现在验收程序和去年你们公司和郑、牛两位老师我们一起去设备处咨询的情况是一样的”、“你们抓紧时间过来赶紧施工吧,一点工程拖了有快十个月了吧,我们也很急的”。2018年11月12日,***向***发送微信:“**什么时候才能来验收啊?我们其他的全都搞好了,连成套设备都调试好很久了,你这个总是拖着很头疼啊”。2019年5月27日,***向***发送微信:“你好,关于***在广工环境学院的实验室装修工程验收问题,学校设备处、我们学院领导建议我们三方一起沟通一下,您看明天下午两点可否派人过来一下”,***于2019年5月28日回复:“不好意思,现在才回复您,我今天下午两点钟准时到216”。
2019年12月11日,广东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空调是有这些钢管、配件的”、“没有主机,这些也是要扣出来的哦”、“空调你们拆不拆走?”,***回复:“那些小配件的价值加起来等于主机的款了,能不能不减,本身我们装的空调也是花了安装费也有辅材钢管之类的,空调我们就不拆,你们继续用,我们赞助”;2019年12月31日**发送微信:“学校审计过不了的,这样没办法验收”、“空调部分不附,要不你们全部拆走”、“验收是合同书里的内容一条一条对的”,***回复:“确定要减全部啊?”,**回复:“我们再次找专家核实了,子包1是没问题的,所以只能验收子包1”、“子包2变更太大,所以整个子包2都不能验收”,***回复:“子包2里面还有风机、***等,这些都不给验收,就不太合理了,有点不妥吧”,**回复:“子包2你们可以全部拆走”、“现在的调整方案过不了审计那关”;2020年1月2日,**发送微信明确表示:“子包2包括通风橱都要拆走哦”,***回复:“不是只是空调嘛”,“我和钟总的理解都是跟空调有关的全部拆除,所以,就妥协了,您的意思整个四十几万都不要啦”,2020年1月3日,**向***提出解决方案:“方案1.按合同原汁原味补齐货物,然后合同正常验收,空调另行处理;德自行拿走处理;方案2.整个**按验收不通过全部减去,签补充协议,拆不拆由你们”,并向***发送了整改方案,***回复:“***,请问到时验收时是按合同清单来对,还是平面布局图来核对验收……”,**回复:“按合同清单,专家还要看现场”,***回复:“好的”,**向***确认“现在关键是你们同不同意这个方案”,***回复:“不得不同意”。
双方初步达成整改意见后,广东工业大学于2020年1月10日向***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列席参加预验收会。2020年1月13日,广东工业大学在预验收会上向***公司出具了《验收报告》,明确了项目中性能及技术指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具体设备,但未得到***公司的确认。
庭审中,广东工业大学为证明***公司没有按照验收标准供应洁净空调系统,提供了关于220实验室的修缮工程资料及费用凭证,工程申请理由为:“本科教学实验室,因回南天和酒精使用发霉严重,工程论证时受到专家组严肃批评,因此需要修缮”;施工内容及具体要求为:“清铲旧墙面及天花、墙面及天花煽灰油乳胶漆等内容”。为此,广东工业大学支出工程款费用16477.03元。***公司认为洁净空调是为了过滤空气,但是实验室发霉严重是与回南天气有关,与没有安装初中效空调无关。
另,广东工业大学提交了《合同约定与现场施工差异对比表》,证明***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洁净空调系统改为普通家用单冷空调,不属于初中效通风系统,不具备初中效过滤功能,且制冷量、送风量严重不足,现场相关设备与合同原约定的设备之间存在较大的技术参数与功能的差异。***公司认为差异主要是格力和**的品牌差异,空调的核心指标并非初中效过滤,而是送风量;且双方曾经达成更换**空调为格力空调的协议,故应按格力空调的指标参数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招投标程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切实履行。
本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项目涉及的货物为实验室台柜等(子包1)及通风系统(子包2),涉案项目是用于实验室的通风系统,有相对较高的技术要求和专业功能,《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附件也对涉案项目作出了细致的要求。***公司作为专业的实验室设备相关企业,对上述《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所需达成的合同目的及专业要求应当有透彻的了解。对本案项目实际情况与原约定的参数指标及功能有较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原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已经过多番沟通,但一直未能通过广东工业大学的验收;在涉案项目实验室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发生了霉变问题,导致涉案项目未能按照预期的合同目的正常发挥专业功能;***公司主张,实验室发生的霉变问题与洁净空调或初中效通风系统无关,但一方面未能提出明确证据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项目实际情况与约定的参数指标及功能有较大的差异亦为不争的事实。据此本院认为,未能通过验收的主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关于空调更换的问题,***公司主张将**空调更换为格力空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公司关于更换空调的工程联系单等文件中,明确载明:“现(**)厂家停产相应型号的产品,须采用型号及参数相当的其他产品”。但***公司事实上未能向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参数指标及功能的货物。因此,即使更换空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公司也不能免除其未能依照合同交付约定货物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根据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项目于2017年9月开始试运行,2017年11月项目完成开始进行验收工作,至今未能通过验收。从质量问题上说,涉案项目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争议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洁净与通风效能方面;从使用状态来说,涉案项目至今已超过4年时间,根据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修缮工程资料,该项目于2020年6月仍在使用中,且经过修缮后仍可继续使用,涉案项目的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有较大可能可通过修缮或增加外部设备等方式,改善争议较大的洁净与通风效能问题;从相关费用来说,如果全面更换项目内容,必然产生停用、拆卸、安装等高昂费用或成本,且涉案项目完工至今已超过四年,折旧程度较高,经过广东工业大学进行修缮后,原有货物有较大可能无法按原状拆除返还。基于以上因素,***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其违约程度未产生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程度,故本案可通过减少价款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微信沟通过程中确认,子包1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公司曾要求广东工业大学先行结算子包1的货款,但广东工业大学以工作流程问题,拒绝先行验收子包1并支付货款,其拒付子包1货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酌定广东工业大学应于验收《邀请函》中确定的预验收会召开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向***公司支付子包1的货款211653.70元。根据合同约定,广东工业大学逾期支付货款,须每日支付欠款总额5‰的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以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为限,故***公司要求广东工业大学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0582.6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包2的货款451033.25元,如前所述,由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交付货物,本院在综合考量货物价值、后续修缮、增加外部设备等因素后,酌定广东工业大学应向***公司支付子包2货款451033.25的60%即270619.95元;按照合同约定,因***公司原因造成广东工业大学逾期支付货款的,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子包2的货物,广东工业大学有权拒绝支付子包2的相应货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故对***公司要求广东工业大学支付子包2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要求广东工业大学承担变更空调品牌等相关的增加费用58706.26元的一半的主张,一方面,增加费用的意见并未得到广东工业大学的同意,另一方面,***公司在更换了空调品牌后,并不能达到原合同约定的参数指标及功能,其增加的费用无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体现增加费用的必要性,故对其要求广东工业大学承担增加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653.7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0582.69元;
二、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619.95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2元,由原告广州***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41元,被告广东工业大学负担7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