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781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九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外环明珠花园8号楼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鸿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59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臧夏迎。
申请执行人济南九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068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九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2019年12月11日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夏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南九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莉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