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369号
原告:山东沃兹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
被告: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臧夏迎。
原告山东沃兹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沃兹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沃兹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沃兹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