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晟迪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晟迪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5772917U。
法定代表人: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新,济南高新龙鼎开元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宁路597号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301823-9。
法定代表人:臧夏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晟迪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鲁019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处于吊销状态。被执行人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定义务承受人,也无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91执1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高培龙
审判员 位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