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华晨.庐山春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晓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变更或放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合计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现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2020)湘0211执2250号执行标的款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