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96号之一
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华晨.庐山春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晓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变更或放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41元,由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