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96号

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华晨.庐山春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晓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变更或放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合计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3010611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合计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案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鑫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