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晶泰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02民初184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湖南晶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益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毛家塘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晶泰运输有限公司、益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具体金额以坚定结论为准);2、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房屋租金2000元(500元/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8日9时许,被告***驾驶湘沅江机1828船舶从湘阴西林港空载驶往沅江,船舶航行至甘溪港大桥下首水域时,船艏皮带架顶端与跨河电缆线沙窑线发生碰撞,电缆拉断岸边电信杆,导致原告***房屋受损、跨河电缆沙窑线输电中断的交通事故。经湘益海事安2019年[004]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湘沅江机1828船舶方面负该起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被告***驾驶的湘沅江机船舶船艏皮带架顶端碰撞跨河电缆沙窑线导致原告***居民房屋受损,事故发生在益阳市资阳区甘溪港大桥下首水域,该水域系通海水域,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财产损害赔偿,而系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触碰发生地、触碰船舶最先到达地、触碰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前述地点均在益阳市辖区,该辖区系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