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2民初147号
原告:熊艳姿,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汉寿县人,住常德市汉寿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银资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2号。
法定代表人:莫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姿与被告***、**、益阳市银资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艳姿撤回对被告***、**、益阳市银资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已减半),由原告熊艳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聪